Post By:2013/2/20 0:24:09
[tag]商品房,购房人,拒绝[/tag][size=5] 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购房人能否拒绝接收房屋?
首先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关于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据此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相关内容,则购房人可依据[b][u][color=red]《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size][/u][/b]以及[color=red][u][b]《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的规定[/b][/u][/color],主张房屋因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不能达到购房目的而要求退房。
但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购房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接受房屋。[color=blue][b]但这并不是说开发企业对交付存在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开发企业仍需要对于交付存在质量瑕疵的房屋,视具体情况的不同,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的,开发企业还需要向购房人赔偿损失。[/b][/color][/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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