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07/2/24 19:43:13
[color=blue] 李先生问:我和张某是邻居,2001年4月,张某举家迁移到外地,我就和张某私自协商,张某将他的宅基地连同房屋等附属物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今年3月,我把张某原有宅基地上的旧房连同自己的房屋全部拆除,准备翻盖楼房。但刚开始动工,县土地局就以“未经批准,非法买卖宅基地”为由,做出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我想不通,我和张某都是自愿的,咋就违法?此事早已超过“两年”的处罚期限,还能处罚吗?
解答:《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案中,李某未办理任何手续,属非法买卖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之规定,理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土地上建有的房屋,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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