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凉凉!入住率不达标,青建悦海澜山1号楼业主今冬无缘暖气房?

发布:2020/10/23 9:33:47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眼看就要进入供暖期了,在青建悦海澜山1号楼买房的居民们心里很着急。今年是第一年搬进去,业主们去找物业跟开发商,得到的回复是,售房合同里写着,100%的业主同意才能供热。现在入住率还不到30%。如果想供热,现在的业主需要分摊未出售房屋的供热费用。业主觉着不合理,这事就这么僵持下去了。

申先生说,他是去年年底在宜昌路12号买的房子,40平方米。当时买房的时候,开发商称已经具备了供热条件,交房时签的供暖协议内称需要百分之百业主同意才能供暖,今年开发商以此为理由不给供暖。

申先生说,今年6月份小区就已经交房,他们很快也装修好了。眼看着快到供热季了,关于如何供暖却一直没有消息。于是,业主们就去找到物业,物业表示开通供热具体不由自己负责。后来开发商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当时签订售房合同的时候,合同里约定了,1号楼供热系统为全楼整体供热,无法实现单户供热,只有1号楼业主100%同意供热,才能实现全楼整体供热。因个别业主不同意供热,而影响全楼整体供热,乙方不承担责任。

申先生说,当时先交完钱以后才看到的合同。之前,他们都不知道。现在,开发商就以这个为理由,不提供供热。

21日,记者来到了该楼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负责代收费用,具体的开通供热等,不属于他们负责。他们可以帮忙联系开发商。随后,一名售楼处的李经理表示,他们大楼具备供热的条件。但是购房合同上也写明了,只有业主100%同意才能供热,而现在入住率还达不到30%。业主也来反映过多次。如果要开通供热,只能是现在的业主分摊所有的费用。因为费用的问题,所以一直僵持着,没有办法解决。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周海涛律师认为,开发商以入住率未达到30%为由拒绝为业主办理供热手续的说法显然不合理,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建住宅入住比率不是是否供热的前提条件。至于开发商和业主签订合同约定,必须100%住户同意才能供热的条款值得商榷,是否有效还需要结合合同其他内容确定。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确保业主依法享有正常供热的权利是其应尽的义务,不能以入住率未达到一定比例为由拒绝办理供热手续,哪怕只有一户业务申请,开发建设单位也要满足业主的采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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